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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保验收主体还是环保部门么
你局《关于明确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保验收主体的请示》(淮环发〔2019〕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体。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启动修订程序,在法律修订完善前的过渡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时按照我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环办〔2018〕34号)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是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因此对于部分建设项目(主要为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在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未要求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不含施工期临时设施),则不需要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的验收报告中予以相应的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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